第一章 总则

1. 依据《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重点实验室专利管理办法。

章 范围

2.本办法涉及参与实验室各类研究工作及课题的所有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人员及流动人员)。

3.本办法所述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物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并据此申报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章 范围

4.执行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任务并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资金支持所完成的专利申报,其产权单位归属于高端装备关键摩擦副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主要发明人为课题负责人。若重点实验室与发明人签订有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佐证,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5.承担科研工作期间,其相关人员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移交本实验室存档,由实验室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实验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对未及时申请专利给本实验室权益造成损失的,除取消承担项目负责人资格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归属重点实验室所有的职务发明创造,未经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允许,任何人无权私自处理,严禁私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者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7. 重点实验室固定成员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为依托单位或本实验室的,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员工,产品类发明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 元,工艺类发明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0 元,工装类发明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员工,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员工,一次性奖励500元。专利发明人应全部为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有其他外单位人员参与,有外单位人员参与的不予核给奖励,若专利有多位发明人,由第一发明人按照参与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奖励。上述奖励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在年终科创成果奖励核算时统一发放。

8.重点实验室对其授权专利或申请专利,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转让、著录项目变更、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9.重点实验室专利管理工作委托合肥波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重点实验室主任协助完成技术审核、保密审查等工作。 

章 其它事项

10.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实验室所有。